(共计27项)
序号 | 事项编码 | 市级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15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项目备案信息查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 |
2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1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空间规划查询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3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26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
4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33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 |
5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43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准地图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 |
6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44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 |
7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45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备案 | 市级、县级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8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46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政策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 |
9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47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从业人员培训 | 市级、县级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 |
10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48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12345、12336)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方案的通知》 | |
11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50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类地质勘查规划发布 | 市级、县级 |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八条 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 | |
12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15051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地图”地图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 |
13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种业提升工程,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应用,推动农林产业质量提高。 | |
14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3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科学技术推广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省的科普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担负着科普工作的全省性、地方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青少年科技中心、青少年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以及乡镇科普协会、厂矿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与职工技术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基层科学技术群众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 | |
15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5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培训及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 |
16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6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优新绿化树种的引进和技术推广及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 |
17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7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绿化造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
18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8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及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 |
19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0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 |
20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10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植物检疫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 |
21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1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
22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14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 |
23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15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九)强化科技支撑。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以及观赏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建立良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快良种选育进程。推进林木良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 |
24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2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的备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5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2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 |
26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3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依据部门职责和服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 |
27 | 11131100MB150111433132064033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苗木培育咨询 | 省级、市级、县级 | 依据部门职责和服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目录
(共计34项)
序号 | 事项编码 | 市级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11131100MB150111433000715004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2 | 11131100MB150111433000764011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行政确认 | 国家级、市级、县级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3 | 11131100MB15011143300076401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伐更新验收 | 行政确认 | 国家级、市级、县级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
4 | 11131100MB150111433000764014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第四条 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种子园是指用优树无性系或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的、实行集约经营的、以生产优质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母树林是指选择优良天然林或种源清楚的优良人工林,经去劣留优、疏伐改造、抚育管理,以生产优良种子为目的而营建的采种林分。一般采种林是指选择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临时采种林是选择即将采伐的林分,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第五条 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 |
5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方案的通知》 | |
6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1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7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2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8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3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9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6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0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7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1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8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2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09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3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1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4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11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5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12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6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13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7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14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8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15027015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9 | 11131100MB150111433000815005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20 | 11131100MB150111433000815007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21 | 11131100MB150111433000815008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2 | 11131100MB15011143300081500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3 | 11131100MB15011143300081501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24 | 11131100MB150111433000815013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25 | 11131100MB15011143300091500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行政裁决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26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15001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条 在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测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
27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15006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样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
28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1506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
29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15071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30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1507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31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15079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
32 | 11131100MB150111433000964002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 裁决 | 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条款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
33 | 11131100MB150111433130764001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的检疫确认 | 行政 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2.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林生发〔2019〕11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
34 | 11131100MB15011143313106401600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